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规定,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”是红十字会履行的七项职责之一。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也作出了“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” 的规定。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“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” 规定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基本任务:学习、宣传人道主义宗旨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;根据青少年 的不同年龄、不同知识层次,开展由浅入深的相应的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和有关活动;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、扶危济困、敬老助残、尊师爱幼、助人为乐等活动。它既弘扬了 红十字会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的精神,又增强了红十字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,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。